中國證監會并購重組常見問題解答匯總 -
更新時間:2014-6-3 12:22:52 來源:全國投融資服務中心 瀏覽次數: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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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并購重組常見問題解答匯總
一、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具體流程?應履行哪些程序?(發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
答:申報程序: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23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準則第26號》)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并委托獨立財務顧問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
?。ㄒ唬┥陥蠼邮蘸褪芾沓绦颍鹤C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
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后,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后,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
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ǘ徍顺绦颍鹤C監會上市部由并購一處和并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并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后,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并購一處和并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后,不需要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準或不予核準。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并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并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并購重組委工作會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并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準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并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準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應按照證監會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對申報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檔工作。
二、請介紹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審核事項及相關規定?(發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
答: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二條的規定,并購重組委審核下列并購重組事項:
(一)存在《重組辦法》二十七條情形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
(三)上市公司實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并購重組事項。
三、請介紹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及相關規定?(發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
答: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第十條規定,并購重組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審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并購重組申請事項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預審報告;依法對并購重組申請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四、請介紹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工作流程及相關規定?(發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
答: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第四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在并購重組委會議召開3日前,將會議通知、并購重組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交參會委員簽收,同時將并購重組委會議審核的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相關當事人承諾函和參會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并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并購重組委會議,組織參會委員發表意見、進行討論,總結并購重組委會議審核意見,并對申請人的并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并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并購重組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要求并購重組當事人及其聘請的專業機構的代表到會陳述意見和接受并購重組委委員的詢問。
并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并購重組申請投票表決后,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五、投資者在股份減持行為中是否適用一致行動人的定義,是否需合并計算相關股份?(發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答:按《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它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5%或達到5%后,無論增加或者減少5%時,均應當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渡鲜泄臼召徆芾磙k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條進一步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的股份應當合并計算,其增持、減持行為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收購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情形,包括《收購辦法》第八十三條二款所列舉的十二條情形,如無相反證據,即互為一致行動人,該種一致行動關系不以相關持股主體是否增持或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為前提。
六、如何計算一致行動人擁有的權益?(發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答:《收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第八十三條進一步規定“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因而,《收購辦法》所稱合并計算,是指投資者與其一致行動人能夠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總數。
七、自然人與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是否為一致行動人?(發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答: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屬于《收購辦法》第八十三條二款第(九)項規定以及第(十二)項“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的情形,如無相反證據,則應當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
八、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寶類相關資產的交易活動中,是否需要聘請專門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評估機構有何特殊要求?(發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規范珠寶首飾藝術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141號)等文件及我會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 在涉及珠寶類相關資產的交易活動中,應當聘請專門的機構進行評估。從事上市公司珠寶類相關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業務的機構,應當取得財政部門頒發的“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的資格證書3年以上,發生過吸收合并的,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1年。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三)具有不少于20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其中近3年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10人。
已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執行證券業務時如涉及珠寶類相關資產,應當引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寶類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的結論。
九、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應具備什么條件?(發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
答: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往往涉及國資批準、外資準入、環保核查、反壟斷審查等多項行政審批事項,該類審批事項的完成是我會受理相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申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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