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投資之高新區優惠政策
更新時間:2014-8-14 18:00:32 來源: 瀏覽次數: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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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區注冊投資新辦的生產性企業,經認定后,從取得經營收入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高新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性企業自籌資金新建的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零稅率計征。
成都投資之高新區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1、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由財政返還其企業所得稅超過10%的部分。
2、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實,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經海關保稅監管,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如果這些進口免稅的料、件不能加工復出口,在國內銷售時,應補繳已免征的稅款。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規定的產品外,經申請給予優先辦理出口產品退稅。
4、高新技術企業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項目投產后,不論該企業以前是否享受過所得稅減免優惠,經管委會科技主管部門認定、財政部門批準,對該項目所獲利潤給予一定期限返還所得稅的優惠。
5、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應納所得稅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享受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所得稅額的政策。
6、企業自行研制的技術成果,其技術轉讓及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服務和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所得稅。
成都投資之高新區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不低于10%,下同)。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地方各稅10年。經營期不足10年的,免征地方各稅4年。企業生產用進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產品出口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的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將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在高新區辦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外資企業,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的40%;用于舉辦擴建產品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出口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從事基礎設施建設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稅款。
4、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現代農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地方各稅10年。
5、對區內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允許外方在合作期內優先享受其收費收益。
6、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底所得不足彌補的,可逐年延續彌補,但不超過5年。
7、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和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加速抵扣的政策。
8、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在高新區內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及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企業單位的服務或勞務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技術成果轉讓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新辦的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減半的征收所得稅;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旅游、倉儲、物業管理及居民服務、餐飲及文教衛生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1年。
9、除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外,新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經營規模(年產值或年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從實現銷售收入之日起;或國內大中型企業(集團)總部遷入高新區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第1-2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的65%、營業稅的85%和所得稅的100%,第3、4、5年由受益財政分別按其當年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的45%、35%、20%,營業稅的65%、45%、25%,所得稅的80%、60%、30%安排支出,扶持企業。
10、除國家優惠政策外,新辦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非生產性企業經營年限在10年以上的,經營規模(收入)在500萬元以上;新辦的商業和物資供銷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營規模(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從實現銷售收入起,第1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的65%、營業稅的85%和所得稅的100%,第2、3年由受益財政分別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地方部分的45%、30%,營業稅的60%、40%和所得稅的80%、50%安排支出,扶持企業。
11、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自開業之日起5年內免征所得稅。
12、新辦的勞動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自開業之日起在3年內免征所得稅。
13、對特困企業下崗人員和國有企業減人增效分流人員新辦的從事商業、旅游業、服務業、飲食業、咨詢業等第三產業的獨立核算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1年。
14、以安置特困企業下崗人員和國有企業減人增效分流人員的企業,其當年安置下崗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50%,可免征所得稅3年。當年新安置上述人員占原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15、對納稅額較大的企業(年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外,經管委會批準,還可享受更加優惠的財政扶持政策。
16、企業同時符合多項財政返還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
17、區內現有企業,可以比照已經享受優惠的條件和年限,繼續享受本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18、區內企業可以同時享受四川省、成都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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